|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殡仪馆、火葬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殡仪馆、火葬场。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仪馆、火葬场的年度验审。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初步验审工作。 第四条(验审年度、时间) 本规定的验审年度是指一年度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殡仪馆、火葬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办理年度验审。 第五条(年度验审内容) 殡仪馆、火葬场年度验审内容: (一)殡仪馆、火葬场扩大占地面积; (二)遗体运输时限、手续; (三)遗体火化、火化证书与包装盒; (四)遗体延期与限期火化; (五)遗体防腐与消毒; (六)殡殓服务收费; (七)殡葬专用品销售; (八)殡葬服务部设立; (九)殡仪服务委托代理; (十)殡仪馆举办宗教丧仪; (十一)骨灰存放与祭扫; (十二)环境保护。 第六条(提供材料) 殡仪馆、火葬场年度验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殡葬服务证; (二)年度验审报告书; (三)年度财会报告。 第七条(年度验审程序) (一)市殡葬管理处应在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向本市殡仪馆、火葬场发出年度验审的通知书; (二)殡仪馆、火葬场接到年度验审的通知书后,在十日内,区县殡仪馆、火葬场向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验审材料;市属殡仪馆、火葬场向市殡葬服务中心报送年度验审材料; (三)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自接到殡仪馆、火葬场报送的年度验审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验审,并将初步验审意见和所有材料报送市殡葬管理处; (四)市殡葬管理处自接到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报送的所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年度验审结论。 第八条(年度验审结论) 年度验审后,由市殡葬管理处对申请年度验审的殡仪馆、火葬场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并按下列办法作出决定: (一)年度验审合格的,由市殡葬管理处发放《上海市殡葬服务证》; (二)年度验审基本合格的,按照年度验审中指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再次验审合格后,发予《上海市殡葬服务证》; (三)年度验审不合格,经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发予《上海市殡葬服务证》,并按本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经年度验审的殡仪馆、火葬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殡殓、火化等殡葬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年度验审不合格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度验审不合格: (一)殡仪馆、火葬场擅自扩大占地面积; (二)遗体运输不符合规定; (三)殡殓服务与殡葬专用品收费严重违反规定; (四)殡仪服务委托代理不符合规定; (五)殡仪馆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